一、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405747 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要點業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在案,適用於自 115 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,宣導之。
三、如有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,亦一併宣導之。